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规定
(2011年1月27日 洪府发[2010]3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集体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集体决定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审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
第五条 重大决策提交会议审议前应当按规定听取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重大决策提交会议审议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和说明;
(二)听取意见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情况;
(四)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五)会议审议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决策方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并为其留有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并准备好意见。
会议组织者应当通知与决策方案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审议重大决策方案的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
第九条 审议重大决策方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
(三)列席会议的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出席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根据少数出席人员的意见和综合判断作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