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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办法

  召开听证会的,按照《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或者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或者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责任心强,能够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咨询论证工作; (四)与咨询论证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主要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相关材料;
  (四)组织咨询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意见和建议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论证会议或者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七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在咨询论证期间应当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八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示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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