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民政局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33号)
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哈尔滨市民政局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民政局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规定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是指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或季节性用工。临时工应严格控制在服务性岗位上。
二、事业单位使用的临时工是事业单位职工人员计划的一部分,所用临时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管理。用工单位要在每年12月份前向市民政局人事教育处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并填报《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申请表》,待市人事局审核批准后正式下达给各单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无计划、超计划使用临时工。临时工工资必须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单位不得通过套支、坐支等支付临时工工资。
三、各单位要对已招用的临时工进行一次清理,严格执行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严禁编外用工。
四、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用工计划经市人事局批准后,用工单位需与拟聘临时工签定《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并凭市人事局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劳动工资计划通知单》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合同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第二年仍需使用临时工的,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五、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需从严控制,其使用数量应控制在正式职工人数的7%以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原则上保证事业发展需要,临时工用工数量由市人事局核准确定。
六、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要在市人事局下达的用工计划内进行,由用工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集体研究组织招聘,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招聘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招聘对象应重点面向事业单位下岗集体职工、民政系统企业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