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1〕53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精神,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药械集中采购监管工作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网上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的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规范药械购销行为、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质量、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作为医疗卫生系统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预防和惩治腐败重要抓手,抓紧抓落实,务求实效。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省上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药械集中采购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检查过硬、责任落实,履行好卫生部门药械集中采购监管职责。要积极主动与纠风、工商、物价、药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督导检查,使本地区本单位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落实职责,切实加强各级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监管

  各医疗机构是药械集中采购责任主体,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严格执行药械集中采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制约和监督机制,对关键科室、关键岗位进行重点监管,使本单位药械集中采购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坚决杜绝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38条规定的行为。同时,应主动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省上有关规定,明确主管科室,落实具体负责人,落实工作经费,完善药械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药品集中采购监管职责。做到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查与指导相结合,并不断创新监管方法,有效解决本地区本单位集中上网采购药械工作的突出问题。卫生行政部门按管辖权对所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全覆盖。检查主要内容为国家相关要求和本通知附件规定内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