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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沪发改价费[2011]001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要大力改善会计服务行业的执业环境,加强执业诚信建设,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本市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考虑业务的难易程度、业务的风险和责任、人力成本、相关费用、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具体制定收费标准。

  三、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其中,收费项目栏应当载明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包括是否预收款及预计收取时间)等内容。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工作人日数等内容。除业务约定书载明的收费金额以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或财物。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

  四、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本所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与服务及收费有关的具体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行业自律。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有序竞争,防止出现减少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降低质量标准、加大执业风险、危及行业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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