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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3)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4)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5)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2)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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