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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所〔201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0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1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2011年6月底前,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数据分析报告、各类汇总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三、汇算清缴程序

  (一)纳税人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按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事先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及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可以从上海税务网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先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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