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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建设启用全省环保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需准备服务器1台、计算机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支持双面打印),用于电子公文传输和打印电子公文。

  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需配备计算机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支持双面打印),用于收发、打印电子公文。

  七、系统建设经费

  本系统建设经费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其中电子公文传输、印章制作等软件部分建设经费由省财政负责,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购置由本单位负责。

  八、电子公章制作要求

  厅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环保局电子印章由省环境信息中心统一制发。各单位须填写电子公章制发申请单(附件2),并提供清晰的公章印模(附件3),于2011年1月30日前通过机要通道寄省环保厅办公室或派专人送达。

  九、人员配备

  各设区市环保局需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指定本市环保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负责人1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人员1名,系统将短信提醒接收文件,技术维护工作人员1名,并按要求填写备案表(附件1),于2011年1月30日前传真至省环保厅办公室(0311-87908549)。其中,技术维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网络状况,并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的相关配合工作。

  省厅直属事业单位明确一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人员1名,系统将短信提醒接收文件,按要求填写备案表(附件1)第二项,于2011年1月30日前传真至省环保厅办公室(0311-87908549)。

  十、进度安排

  (一)省环保厅-厅直属事业单位、设区市环保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

  第一阶段:系统建设期(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1、安装调试系统,制作电子印章。

  2、人员培训。对系统操作人员、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安装、收发文使用和系统维护培训。

  第二阶段:系统试运行期(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试运行期间,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局所有公文传输实行双轨运行,即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同时传递。各单位在传送纸质公文的同时,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并及时进行电子公文的签收和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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