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需准备服务器1台、计算机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支持双面打印),用于电子公文传输和打印电子公文。
厅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需配备计算机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支持双面打印),用于收发、打印电子公文。
七、系统建设经费
本系统建设经费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其中电子公文传输、印章制作等软件部分建设经费由省财政负责,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购置由本单位负责。
八、电子公章制作要求
厅直属事业单位、各设区市环保局电子印章由省环境信息中心统一制发。各单位须填写电子公章制发申请单(附件2),并提供清晰的公章印模(附件3),于2011年1月30日前通过机要通道寄省环保厅办公室或派专人送达。
九、人员配备
各设区市环保局需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指定本市环保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负责人1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人员1名,系统将短信提醒接收文件,技术维护工作人员1名,并按要求填写备案表(附件1),于2011年1月30日前传真至省环保厅办公室(0311-87908549)。其中,技术维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单位网络状况,并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的相关配合工作。
省厅直属事业单位明确一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人员1名,系统将短信提醒接收文件,按要求填写备案表(附件1)第二项,于2011年1月30日前传真至省环保厅办公室(0311-87908549)。
十、进度安排
(一)省环保厅-厅直属事业单位、设区市环保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建设
第一阶段:系统建设期(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
1、安装调试系统,制作电子印章。
2、人员培训。对系统操作人员、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安装、收发文使用和系统维护培训。
第二阶段:系统试运行期(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试运行期间,省环保厅-设区市环保局所有公文传输实行双轨运行,即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同时传递。各单位在传送纸质公文的同时,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电子公文,并及时进行电子公文的签收和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