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守的程序制度
(一)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与听证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准确界定适用听证案件的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要认真听取和分析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在裁量时应当充分予以考虑。
(二) 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三) 案件审核制度。凡是涉及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除外)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都要由政策法规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重点审核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等。
(四) 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审查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要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接受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
(五) 说明理由和时效制度。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要充分说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
(六) 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裁量基准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适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盟市、旗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守区局制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四、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一) 继续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盟市局至少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案卷评查。要对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表彰优秀执法案卷承办人,对发现违法或者不符合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应当予以纠正。案件评查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组织进行。
(二) 定期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评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特别是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自治区局报告评估情况。对不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定,要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调整。
(三) 建立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范畴,结合本单位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对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根据规定严肃追究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