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内食药监法〔2010〕272号)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依法规范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10〕408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下同)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总体而言,我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方面是比较规范的,有的盟市局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了规范,取得一些经验,值得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适用自由裁量缺乏必要程序、行政处罚不能很好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处罚相结合原则等。特别是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新的职能逐步到位,执法任务会不断加重,行政处罚案件也会不断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通过规范和约束,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原则,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处罚法定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 公平公正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妥当。
(三) 过罚相当原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情形以上的,应当综合裁量。
(四)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坚决杜绝“为罚款而处罚、为处罚而处罚”的做法,要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警示潜在的违法行为,努力追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