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 改进监管方式,确保监管效能。一是在管理对象上,将管理事故变为管理隐患;在管理阶段上,将事后管理变为事前管理,抓源头管理;在管理方式方法上,将注重事故的责任追究变为预警预防。二是检查方式由传统运动式、告知式的检查向新型随机的、动态的巡查和层级监督转变。三是检查内容由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向企业落实法规、标准和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转变。
(二十四) 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托大专院校和中介机构,积极吸纳大中型企业技术中心,逐步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安全技术支撑体系,解决我区在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应用、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预警、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与鉴定、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安全生产技术分析、检测、咨询、管理等方面的空白和缺口,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继续实行高危行业的专家巡检、巡查制度,并逐步在安全生产所有行业领域推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运行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一经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等),一律退出我区市场。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自治区安全科学研究院。
(二十五) 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出台工作方案,全面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六、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 进一步完善指挥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强化基础建设、提升应急能力,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上台阶、上水平。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规划、扶持、指导、建设一批自治区级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储备基地建设。重点抓好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4个煤矿事故抢险救援设备储备基地建设。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完善各级安全生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推动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健全预案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预案质量。
(二十七) 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今后工矿商贸事故的调查处理,一律按事故调查等级实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督查备案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和及时有效。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处罚工作,事故的处理和经济处罚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制度。对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进行挂牌督办。
(二十八) 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切实维护政府监管权威,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视其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确保追究到位。对于发生特大事故的盟市、发生重大事故的旗县(市、区)、发生较大事故的苏木乡镇和企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追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盟市、旗县(市、区),发生工矿商贸较大事故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一律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要扣发年终考核奖励,本单位不能参加评优评先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