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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十) 提高准入门槛,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强化综合监管,充分发挥安委会成员单位的监管职能和作用,调动全区各行业(领域)监管力量,协同推进,齐抓共管
  (十一)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划分和自治区党委“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管工作的效能;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统筹把握区域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和重点工作。
  (十二) 切实抓好“打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打非”行动的长期性、复杂性,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群众严格监督和企业广泛参与的工作方针。要在2010年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和自治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办法,继续保持“打非”工作的高压态势。各地区要由政府牵头组织集中专项行动,自治区安委会将组织2次以上专项督查或检查,帮助基层分析问题,处理难案、大案,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确保有关规定和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十三) 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和联合督查、检查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年内自治区层面的督查、检查不少于3次,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运输、铁路公路在建项目联合督查年内不少于2次。继续加强对驻区央企、自治区直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四) 加强对大型企业特别是驻区央企生产施工项目的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既要敢管又要善管,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管的关系。继续抓好自治区、盟市两级安监部门确定的联系点“四个100户”的监管工作,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l00户、非煤矿山两个100家、烟花爆竹和尾矿库各50户。2011年自治区、盟市两级安监部门要实行企业负责人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制度,报告率要占到联系企业的l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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