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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工业体系的指导意见

  8. 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围绕服务工业生产,重点承接信息服务、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和技术成果转化、质量体系认证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及大型物流中心、集散基地和专业化市场建设项目,打造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集群。
  在盟市申报的基础上,选择60个产业集群,作为“十二五”自治区培育建设的重点(详见附件)。各盟市也要结合实际选择确定一批盟市培育建设的重点,落实各项促进政策,加强指导和目标考核。
  四、促进政策
  (一) 下放项目行政审批权限
  凡是国家限制以外的非资源型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不允许下放审批权限外,其它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的一律下放到盟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属于自治区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环评,在园区规划环评下简化审批手续,优先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审批通道,提高审批效率。
  (二) 税费优惠政策
  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于我区承接的国家鼓励类非资源产业转移项目,经审批如符合条件,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有偿代理服务,所有行业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三) 财政支持政策
  自治区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整合各类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集中支持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和重点行业投资引导;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加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自治区资源勘探资金要重点投向非煤矿产资源勘探勘查。
  (四) 金融支持政策
  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在承接产业转移园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规模,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例。
  (五) 土地倾斜政策
  非资源型产业项目用地,自治区和各盟市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可适当倾斜。属于采矿用地的,可协议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为取得该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所支付的成本价格;属于工业生产和仓储用地的,出让价格可按自治区工业用地有关优惠政策标准执行。非资源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也可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土地年限确定适当(不超过50年)的出让年期,租金和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从优执行。
  (六) 电力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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