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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 低保对象的认定程序
  城乡居民可按照当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家庭实际收入情况,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所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保障标准及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履行程序,做到按标评议,按标公示,按标审批。
  (三) 家庭收入的核查
  为推进按标施保,各旗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物价、统计、农牧业经营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配合基层工作人员,切实改进和加强对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核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审批前要全部入户核实收入和财产情况;对原有低保家庭,采取入户走访和抽样调查两种形式定期进行收入核查。
  (四) 实行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根据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按三类五档进行分类施保,即A类,B1类、B2类,C1类、C2类。根据入户走访和抽样调查结果,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超过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要使其及时退出,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类别并进行公示。
  五、推进规范管理
  以完善按标施保办法为主线,认真总结开展的“规范管理”活动经验,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制度和经办流程。2011年,在全区低保人口比例总体保持稳定的情况下,着重解决好自治区对盟市分类调控比例与当地保障标准相一致的问题,努力在提高保障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2012年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测算调整。
  (一) 严格规范评议、公示和审批工作
  民主评议要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进行,评议小组要以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居民代表为主,同时吸收部分离退休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区企业代表、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士参加。评议小组中社区居民代表不得少于15人,嘎查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至10%,并定期轮换。民主评议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如实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从2011年开始,要对申请最低保障的家庭全部进行民主评议,未进行民主评议的不予审批。
  公示一般要进行两榜,第一次是低保对象申报以后,经过核查、评议之后,由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拟上报时的公示;第二次是旗县民政部门审批后的低保对象的公示。公式的主要内容是: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和姓名、收入情况、拟保障类别。每一次公示除在决定公示的一级组织的村务、政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外,还要在拟保障人员的社区、村委会及本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小组进行公示,从2011年开始,还要在当地网络上滚动公示,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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