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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低保对象的认定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低保对象,实施应保尽保。
  (一) 农村牧区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
  农牧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纯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 工资性收入:包含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在本乡地域内劳动收入、外出从业收入。
  2. 家庭经营收入:包含第一产业纯收入,即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收入;第二产业纯收入;第三产业纯收入。
  3. 财产性收入:包含存款及有价证券利息、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房屋和机械租金、出让无形资产净收入、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土地草场流转收入、其他投资收益等。
  4. 转移性收入:包含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和带回的款物、城市亲友赠送的款物、离退休金、养老金、城市亲友支付赡养费、农村亲友支付赡养费、救济金、救灾款、退税、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粮食直接补贴、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收入、良种补贴收入、无偿扶贫或扶持款、得到赔款等。
  (二) 城镇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 工资性收入:工资及补贴收入、其它劳动收入。
  2. 经营性收入:包括各种实体经营和商业性活动收入。
  3. 财产性收入:包含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它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它财产性收入等。
  4. 转移性收入:包含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补偿收入、失业保险金、赡养收入、捐赠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它转移性收入等。
  在核定低保家庭收入时,要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具体认定办法由盟市和旗县制定。
  四、按标施保办法
  (一) 保障标准的公布
  经自治区审核的各旗县保障标准要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盟市、旗县也要通过当地媒体、政府主管部门网站、公共服务场所、低保大厅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政务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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