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0〕127号 2010年12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在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以城乡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现就推进按标施保、加快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按标施保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富民与强区并重”的要求,以保障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宗旨,以“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应保尽保、优质服务”为目标,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准确核实家庭收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正确处理按标施保与总量调控、按标施保与分类施保的关系,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二) 目标任务
以完善按标施保制度为主线,多措并举,力争用2年时间解决好当前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主要是“建立四项制度、一个平台”,即:建立在自治区和盟市指导下,以旗县为单位制定并执行保障标准的制度;建立自治区和盟市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它相关因素,对旗县低保对象所占比例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建立在旗县范围内,根据当年公布的保障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调控比例,以规范透明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的制度;建立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对低保对象实行按户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制度;建立从自治区到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四级联网的城乡低保管理服务平台。
二、保障标准的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旗县为单位确定并执行。设区的市所辖各区是否确定不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同一旗县所辖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执行同一标准。
(一) 保障标准的测算办法
计算公式:(略)
其中:P为要测算年度的保障标准;P0为上一年度全区的平均保障标准;△Y0为上一年全区农村牧区人均纯收入或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量;EN0为上一年全区的农村牧区或城镇的恩格尔系数;K为调整系数;R为调整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