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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0〕121号)


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的请示》悉。近年来,你院进一步改善了医疗环境,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本地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你院提供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你院开展一般医疗服务的挂号、诊查和一般检查治疗的注射等项目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100%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南价费〔2005〕83号和南价费〔2008〕14号文件附件价格的90%以及南价费〔2009〕77号文件附件中二级价格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

  请你院认真做好此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此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顺利实施,同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实行收费公示,及时变更相应的公示内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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