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118号)
江南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核批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江价 〔2010〕8号)悉。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精神,结合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等情况,同时考虑当地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同意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开展一般医疗服务的挂号、诊查和一般检查治疗的注射等项目按照南价费〔2005〕83号文件附件价格的100%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南价费〔2005〕83号和南价费〔2008〕14号文件附件价格的70%以及南价费〔2009〕77号文件附件中一级以下价格执行(具体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附后)。其他相关规定按南价费〔2005〕83号文件执行。
请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服务站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价格监督电话等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