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招标文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0〕119号)


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报来《关于收取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成本的请示》收悉。你中心负责政府采购部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经办业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7号)及《关于清理整顿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桂价费〔2007〕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中心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出售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可向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收取编制成本费50元/份。

  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成本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你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和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并提前告知投标单位,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实行收费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良庆区物价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