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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邀请相关顾问直接参加省内一些重大经贸活动,参与有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顾问推荐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省里酌情优先安排考察调研,重点跟踪,全力推进。

  第十九条 省政府每年组织1-2次顾问咨询活动,交流信息,联络感情,发现商机,共谋发展。根据需要适时走访经济顾问,省领导视情况参加有关重大活动。

  第二十条 顾问享受由省政府提供的一定额度的保健补贴。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在每年的招商引资工作会议上,根据顾问在上年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做出的贡献进行表彰奖励,奖金从省招商引资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顾问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顾问的联系、沟通以及回省的服务工作,由省经合局具体负责。省政府驻外办事处负责所在地顾问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顾问详细档案;及时向顾问提供有关省情信息、文件和项目资料;主动向顾问汇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对顾问来函进行答复;认真研究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或转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顾问座谈会,总结、交流顾问工作情况,征求顾问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新一年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顾问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顾问工作情况,不定期编发《顾问工作通报》,及时向省政府通报顾问工作进展情况和重要活动成果。

  第二十七条 顾问的日常工作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调研费、联络费、书刊资料费、印刷费、走访顾问费用、顾问保健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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