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单位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顾问,由省经合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顾问的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任期内业绩和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每年因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补聘部分顾问。补聘的程序与新聘顾问相同。

  第八条 对因本人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顾问,由省经合局提出建议报省政府,予以解聘。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聘请的顾问,以省政府名义正式颁发聘书。

第四章 顾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根据吉林经济发展战略需要,结合省情,提出兼具专业性、技术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在相关领域和区域的资源和影响力,在协调项目、沟通信息、促进合作等方面为吉林经济发展献策出力。

  第十一条 在所处领域和区域范围内积极帮助吉林省开展经贸活动、宣传吉林形象、推介投资环境,邀请客商参加东博会等大型展会。

  第十二条 省政府在境内外遇有经济、技术、贸易、外事等协调事项或争议、纠纷,相应领域和区域的顾问及时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并尽力帮助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积极帮助吉林省收集有关信息资料,并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四条 顾问应围绕吉林省经济建设提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通报相关信息,介绍合作项目,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章 顾问的权利和待遇

  第十五条 如无特殊情况,省政府每年邀请顾问到吉林省开会或调研1-2次,与省内企业、机构进行相互交流,沟通信息,共商发展良策。

  第十六条 阅读省政府有关的经济技术工作文件、资料;参加有关的经济技术工作会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