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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关于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积极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

  市红十字会应作为遗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主体,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活动,向社会开展宣传动员,提高人们对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科学性、重要性的认识,宣传普及遗体、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知识及相关政策等。通过广泛宣传,普及捐献、移植知识和科学、环保、简洁的丧葬理念,传播博爱、奉献的精神;宣传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遗体、器官捐献在救死扶伤、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重要性、科学性的认识,鼓励公民自愿捐献遗体或器官,树立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尊重生命、友爱奉献的新风尚。

  三、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难度较大,需要各职能部门、单位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应认真抓好管理与监督工作,在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捐献相关工作的同时,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捐献器官的获取、移植等临床运用工作,将捐献的资源充分、有效地运用好,促进我市卫生医疗事业的发展。红十字会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捐献的登记、咨询等服务工作,应规范信息的录入,搭建好捐献的平台。文明办应将开展遗体、器官宣传工作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中,加以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指导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捐献的法律、法规和公益活动,加大对开展人道主义救助的公益性宣传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红十字会法》和有关遗体、器官捐献法规作为本市普法内容之一,列入“六五”普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遗体或器官捐献志愿者的捐献行为给予配合,方便接收机构在有效时间内接收遗体或器官。法院应对有捐献意愿的死刑犯人的捐献行为给予引导和帮助,并办理相关手续。民政部门对器官捐献者遗体火化和骨灰存放、安葬,应给予优先安排和费用优惠。人事编制部门应在人员编制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捐献工作有专人负责、办理。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开展捐献工作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四、适时建立捐献基金和缅怀纪念载体

  根据我市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红十字会可视情建立捐献基金,该基金将主要用于开展捐献的宣传动员、困难救助、缅怀纪念、表彰奖励、机构运行等,可采取“政府投入一点,接收机构支持一点,社会募捐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捐献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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