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关于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关于《厦门市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推进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及试点工作的意见》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促进我市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
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意义
自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是公民自愿申请,在本人去世后,将遗体、器官无偿捐献给国家或指定的机构,供医学教学、科学研究或器官移植。自愿捐献遗体、器官(组织)的高尚行为,是爱心奉献的重要体现,是关爱他人、造福社会的义举,为人类攀登医学高峰提供了基石,使一些患者获得了新生,同时也是捐献者生命延续的载体。这项造福社会、荫及后人的善举,对倡导无私奉献、移风易俗、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始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近几年,移植技术逐渐成熟,移植项目不断增加,移植数量迅速增长,移植后患者生存率和移植物存活率明显提高。目前,我国每年约有15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而每年器官移植手术仅一万例,远远不能满足临床治疗和医疗教学需要。开展遗体和器官捐献,逐步建立我国的遗体和器官捐献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市自2006年开展遗体、器官(组织)捐献登记工作。厦门大学医学院为福建省红十字会登记获准的遗体接收机构;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经卫生部批准,分别具有开展肝脏、心脏和眼角膜移植的资质。目前,我市虽有20多人实现遗体捐献,但尚无器官捐献、移植案例。因此,有效推进我市的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