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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与扶持

  (二十)营造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认识供销合作事业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加强领导,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新网工程”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中。各相关部门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服务和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

  (二十一)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保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构人员稳定,保障其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十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十三)加大财政政策扶持。逐步加大市级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额度,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投入,对没有完成改制的供销社企业,要加大改革力度,在改制资金上给予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协会开展工作,对参与示范社建设、开展人员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十四)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符合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等按照税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照顾;企业债务重组符合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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