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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义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近年来,全市供销合作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改革,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经营网络改造,引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向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现实意义。供销合作社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

  (四)总体目标。将各级供销合作社发展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三、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和主要职责

  (五)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管理体制。全市供销合作社分基层社、县(市)区联合社、市联合社。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体,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

  (六)履行供销合作社的主要职责。市供销合作社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代表全市合作社参与总社、省社的有关活动。对下级社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责;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开拓农村市场,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组织、引领、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公共服务平台;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加强社有企业管理,行使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资产受益权;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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