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施工记录;
(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供的质保资料。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就查验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和工艺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而未备案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在限制使用范围内,擅自在现场拌合砂浆的,可以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在建筑幕墙、门窗上墙安装过程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保护膜的,按照每米处以0.5元的罚款。
前款第二、三项的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建筑幕墙、门窗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制作安装过程进行记录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