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建筑幕墙、门窗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二)符合设计要求;
(三)制作安装单位对每批次建筑幕墙、门窗的切割、拼装、密封、检验进行记录;
(四)单体工程建筑幕墙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幕墙最大标高大于24米或者在人流密集区上方的,以及门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制作安装单位在上墙安装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性能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幕墙、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单位在施工安装建筑幕墙、门窗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提供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筑幕墙、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完成后,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进行专项竣工验收,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门窗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七条 在建筑幕墙、门窗上墙安装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保护膜。
第六章 建筑钢结构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安装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安装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建筑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施工人员应当取得焊工证书。
第二十九条 建筑钢结构工程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建筑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单位应当对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过程进行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主要包括:
(一)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使用的凭证或者记录;
(二)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验的记录;
(三)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连接用紧固件、焊接材料进行查验,并查验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