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相应认证证书;
(四)有注册商标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五)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抽样检验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且该报告出具时间未超过1年;
(六)产品执行标准;
(七)进口的建设工程材料,提交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生产企业委托经销单位办理备案的,经销单位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给予备案。备案人需要备案证明书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具。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停止生产或者在本市停止销售以及备案资料有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网公布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第九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中选用。直接采购尚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由采购方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中发现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
第三章 建筑节能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