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决定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局(委)务会议或者其他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签署意见,政府负责人签发。
发布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签署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送交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相对人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并全文刊登;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刊登。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具体的实施日期。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或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特殊需要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实施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