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财贸管理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财贸管理学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费〔2010〕128号)


南宁财贸管理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职业中专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你校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原南价费〔2008〕88号文件批复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鉴于你校财务资料不完整,根据桂价费〔2010〕20号文件精神,按照补偿办学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在对你校办学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校继续执行暂行收费标准,并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计算机及应用、会计、电子技术应用、商务外语、汽车运用与维修、烹饪专业学费收费标准1800元/生·学年。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40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

  三、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四、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不得跨学年收费。

  五、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你校需重新向我局申报正式收费标准。

  六、请你校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