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5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涉密信息;
6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工作中的涉密信息;
7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涉密信息。
下列事项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1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不宜对外公开的内部信息,如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2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酝酿、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遇到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须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管理机构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要建立保密审查台账,由相关负责同志审批后发布;各地各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要建立《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台账》,并有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门户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泄密隐患。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发现已将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属于国家秘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上网发布的,要迅速采取删除等补救措施,并查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2011年起,市政府将组织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立和公开信息的保密情况进行日常巡视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保密法》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