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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重要性的认识

  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障。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专班专人负责。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知识培训,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不断提高保密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一)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地各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本地本部门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1危害国家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的涉密信息;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涉密信息;

  3损害国家对外活动中政治、经济利益的涉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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