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要坚持工资分配原则,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及时按规定的要求制定、上报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坚持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工资指导线原则以及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工资分配原则。妥善处理好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工资分配向一线、脏、苦、累、险工种,科技人员及生产、营销人员倾斜,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缩小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有关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按市政府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精心组织实施。
1各级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指导,引导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企业行政和工会(职工方)均应依据工资指导线,以积极的态度向对方发出工资增长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商中应细化协议内容,在确定工资总量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重点协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具体额度。
2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包括企业负责人的年薪),经同级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后,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财政、工商、税务部门对企业相关效益、工资等指标的计算,均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职工名册备案的职工人数为准,并对工资指导线执行好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鼓励。
3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工资指导线实施列入年检范围,对未上报实施方案的企业给予重点检查,着重检查监督劳动定额管理的标准,杜绝企业借调整工资之际增加原有劳动定额的情况,对违法支付工资的给予处罚。对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依据《
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
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评选和谐企业的必备条件,未上报方案的取消已评选称号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对未上报方案、未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企业,在评选年度相关评先表优中予以否决。要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不得增长;职工工资增幅没有达到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要求的,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薪酬要按同比例扣减;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原则上不支持其评先表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