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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落实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落实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荆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保证职工工资在企业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增长,健全公平合理的企业工资分配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省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城区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工资指导线指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下线。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按省政府每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为准。

  市城区(沙市区、荆州区、荆州开发区)所辖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商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其所有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和垄断性企业都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二、调控办法

  (一)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按照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相协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经济效益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荆州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连续两年实现利润增长,预计当年经济效益仍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按上线安排。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荆州市上年度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三)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或实现利税较上年下降的盈利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施程序

  省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之日起30日内,各企业要在分析本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前两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年度资产审计报告;实施方案履行民主程序等材料。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企业收到审查意见书后7日内,将同意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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