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117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区财政分配关系,理顺市城区财政税收征管体制,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市城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市城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现通知如下:

  一、省级下划收入在市区财政间的分配办法

  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级共享税收收入(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按照现行市城区纳税户的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作为市区固定收入。

  省级收入下划后,市直税务直属分局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三区税务征收机构征收管理的企业,市直财政分享税收缴入三区财政金库,通过财政结算上缴。市直财政分享税收比例为:增值税8%、企业所得税12%(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12%、营业税35%。三区财政分享的税收为:增值税17%、企业所得税28%(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个人所得税28%、营业税65%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等。

  二、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原则
  省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下分享的税收,以2010年三区核定的省级收入为基数,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与三区地方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同增同减,由三区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由市财政与省财政统一结算。

  用公式表达为:某区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区上解省级财力×(1+该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
  各区上解省级财力以2010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若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级财力达不到2010年上解数额的,则按2010年基数上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