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三)、(四)、(七)、(八)项程序必须在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 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应当为进场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和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服务。
第三十五条 综合招标投标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所有招标投标材料,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查询服务:
(一)提供招标投标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项目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二)提供招标投标有关档案材料的查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协助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综合招标投标中心应当为招标人进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力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三)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