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项目;
(二)抗洪、抢险、救灾的应急工程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招标程序、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