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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获得核准的,市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因装饰、装修、维修、建造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20日内,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处置场所);
  (三)计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在获得处置核准时,应按规划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有不少于挖掘机1台、装卸机1台、符合全密闭标准及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施的运输车辆5辆等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向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运输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
  (三)注册资金证明资料;
  (四)运输设备登记明细表;
  (五)本单位制定的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核准的单位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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