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组织创新,增强发展活力
(十)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要把基层社建设与现代农村流通网络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基层社改造步伐,创新基层社发展方式,通过改造一批、新建一批、裁撤一批的方式,对基层社实行建制调整和布局优化。强化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十一)加快转变联合社职能。加强联合社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提高指导系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社有资产监管,推进、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要依法成立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公司),法人代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主任担任,主要负责社有资产的管理,保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县、区联合社机关,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纳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把“新网工程”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列为政府年度考核范畴,市政府适时进行督查。根据实际需要,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和改制后的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和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不得因为改制随意改变资产的属性,由所有权代表行使管理权。对已移交相关部门管理的属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要无条件及时归还供销合作社。
(十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采取“打包”、处置呆坏账、核销等多种形式妥善处置好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