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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蚌埠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具体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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