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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云价收费〔2010〕71号)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

  你们关于调整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785号)规定,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们两校适当调整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普通专业(即非艺术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学费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入学时具体执行的学费标准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至学生毕业,不得进行调整。

  二、以上学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学校可根据招生规模、生源、专业设置、办学实际等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的学费标准,报省级价格、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绿色通道”制度、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生活补助,以及减免学费、住宿费等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辍学。

  四、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规定以及《云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云南省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79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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