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的通知
(巢政〔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业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巢湖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范政府决策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市长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在职权范围内的非重大行政决策除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巢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和修改全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全市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或者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