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2号)和省民政厅等五部门《转发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救助原则、对象、内容、程序。
(一)救助原则。
1.坚持自愿受助的原则。实施救助必须由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要求,本人不愿求救或拒绝接受求救的,救助管理部门不得强行实施救助。
2.坚持无偿救助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对受助人员实施无偿救助。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3.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或兴办公益性事业,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要依法履行瞻养、抚养义务。各地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4.坚持分类施救的原则。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直接救助,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及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最低生活保障。
(二)救助对象。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内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流浪乞讨病人救助对象限定在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危机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围内。对偶遇失窃、务工不着或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处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自愿到救助站申请救助的人员,救助站可以在弄清情况、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续后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