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费〔2010〕135号)
南宁市社会福利院:
报来《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福利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328号)精神,在对你院托养服务成本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将你院托养服务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院向委托人提供托养服务时,可按照自愿、有偿以及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托养服务费。托养服务费包括床位费和护理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除附表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如协议护理、临终关怀和终末处置等项目的护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院与委托人或其家属协商确定。
三、伙食费按实计收。医疗保健费由老人或家属与医疗机构结算。
四、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南价费〔2007〕82号文同时废止。
五、你院在实施服务收费前,需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类别、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请你院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或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实行收费公示前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核,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单位收费公示表》)。收费公示必须符合长期置放的要求。
附: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