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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投资兴办国有独资企业的净收益。

  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取得的分红收入。

  利用国有土地、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办公场所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资源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收入。

  利用公路交通路产路权、汽车号牌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取得的收入。

  4.凭借国家赋予的强制性、垄断性职能取得其它各种收入。

  要坚持依法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不得擅自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已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征收的要限期纠正。各级物价部门在审批与行政管理和审批等职能关联密切或具有政府强制和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时,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不得擅自减收、免收和缓收非税收入。确需减、免、缓交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激励机制,鼓励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对在非税收入征管中做出突出贡献和超收的单位可以适当奖励。财政部门每年要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制度,亮证收费,强化依法征收,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政府统筹能力

  编制非税收入计划。各执收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项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做好与预算的衔接,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体系。年度非税收入计划作为考核执收单位征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加强非税收入的预算管理。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外,要将在预算外管理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预算,细化收支项目,全面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收支预算,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瞒报。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核定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细化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标准,在满足征收单位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加大非税收入调配力度,增强统筹能力,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同步增长。

  强化非税收入计划、预算执行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各部门、各执收单位要维护计划、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非税收入计划和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年度计划超收的,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确需追加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执行。对超计划征收的执收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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