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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南价费(2005)12号和南价费(2005)25号文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废止南价费〔2005〕12号和南价费〔2005〕25号文的通知
(南价费〔2010〕139号)


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269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价费〔2005〕64号)精神,我局原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公开考录工作人员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5〕12号)、《关于市人才培训考试中心培训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5〕25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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