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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能力验证工作。每次分析样品时要进行平行双样分析,必须制备校准曲线,校准曲线必须以能准确表达国家标准物质为准。实验室要如实记录原始数据,保证可溯源性,登记过的数据不能涂改,若发生差错,应在原数字上划一条横线表示消除,注明修改原因并签字。血铅检验报告必须以中文书写,单位应为μmol/L(μg/L),要载明血样样品类别(静脉血、末梢血)、检测方法、正常值等。测定结果小于检测限的数据,应报告“未检出”,并同时报告检测方法的检测限;测定结果大于检测限的数据,应报告“大于检测上限”(须注定量检测限值)。在报告群体的检测结果时,必须同时报告能描述群体数据特性的参数。如果超过参考值区间,且有规定需两次以上结果作为临床诊断依据的,应标明复查时间及指导意见。

  省临床检验中心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对接受质控样的检测应随机加入日常样品检测序列中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专门分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结果,及时下发督查通报,责成有关实验室采取纠正措施,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要采取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要主动配合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等部门,重点加强涉及铅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警工作与职业病预防控制,通过网络直报平台,系统收集、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信息,评价有毒有害因素与职业人群健康影响的相关性,预警职业病危害程度及趋势,指导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干预措施。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等要求,近期对所辖区内开展血铅检验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督导检查,重点检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试剂、人员资质、开展室间质评与室内质控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开展除血铅以外的其他人体生物样品重金属元素检测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3月10日前,各市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同时发送电子邮件上报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我厅将结合各市上报情况对开展血铅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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