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秘[2011]48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临床检验中心:
去年以来,我省发生因铅污染环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人体造成损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血铅临床检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150号),进一步规范血铅检测检验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不得开展除血铅检测外其他重金属和类金属的临床检测。开展血铅检测的临床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血铅检测项目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且评价结果合格,不合格单位要立即停止检测工作,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报省级以上血铅室间质评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血铅检测工作。
二、医疗机构在开展血铅等检测检验工作中所用的仪器、耗材、试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检测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单上的参考值范围,国家有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设定;国家没有标准的,不得自行设定,更不得以药品宣传广告作为依据。检测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卫生部有关临床检验技术规范和分析技术,严格遵守质量保证规程。血铅检测检验实验室要具备净化条件,配备超净柜(台),或者具有已采取其他局部防尘措施的实验台,要有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措施。
三、在进行血铅检验时,必须避免各个环节的化学物污染,所有进样前的操作必须在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采取降低分析空白的控制措施,把分析空白降至基本检测方法的检测限以下。采取国家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等规定的基本检测方法进行检验,应当对其准确度、精密度、检测限、线性范围、可报告范围和定量检测限进行验证,并制定实验室具体操作规程。方法检测限、方法定量检测限、准确度及精密度表达要严格遵循卫生部检验技术规范要求。
四、血铅检验必须采取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的质量保证措施。所有采血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并熟悉采血过程,知晓操作技术对检测检验质量的影响。采血前,应征得被采血者的同意;若属儿童,应向其父母或监护人解释采血的过程。用于儿童铅中毒诊断的血样必需采集静脉血。群体筛查可采用末梢血,但必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染。血铅水平达到或超过
卫生部《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复查静脉血。在每次采血开始前、采血中和采血结束时,要留置采血空白样,以了解采样过程中可能的污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