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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1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11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均应按照《2011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分散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采购。
  二、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可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教育设备和医疗设备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纳入分散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可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三、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执行,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8号)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
  采购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五、2011年新增集中采购项目
  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参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市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增加“排队叫号系统”、“农作物储备种子”、“动物疾病防控疫苗”、“疫苗”等4个项目,采购项目总计达到137项(按各类根层项目统计)。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加大政府采购管理力度。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
  (二)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行政职能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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