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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零售单位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局申领《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烟花爆竹应向已确定的3家批发企业订货,严禁私自从生产企业或通过非法途径进货,并禁止从事二级批发业务。
  3.为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零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从1月24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实施统一配送,严禁零售单位擅自组织车辆自行提货。
  4.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安全,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场所。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由原批发单位于2月22日(农历正月二十日)前回收集中保存。
  5.零售单位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提前销售、超期销售,并做到专柜经营、专人销售、专人保管,严禁非法占道经营。同时,应在销售点的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一次性经营项目许可证》。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监管,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安全监管、公安、城管、工商、质监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采取定点集中办公的形式指导协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辖区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结合我市实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各相关部门综合监管,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组织新闻媒体利用多种形式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销售燃放规定和烟花爆竹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增强市民遵章守法意识,引导市民合法购买、安全燃放,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警力和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开展巡逻检查,维护燃放秩序;做好烟花爆竹运输许可和运输线路确定工作,查处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买卖、燃放、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燃放区域及周围重点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预防并及时处置火灾事故。统计分析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数量和损失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市烟花爆竹工作协调小组。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发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和储存仓库,依法暂扣或吊销违规经营的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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